鲁人社办发【2010】4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精神,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